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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張紅燕是被一桶冰水潑醒的。
  藉著窗外的燈光,她看見床邊竟坐著一個人!來不及尖叫,拳頭就劈頭蓋臉地砸向她。張紅燕瞬間明白,是幾個月沒見的丈夫回來了。
  這一次的毆打,讓她尚未傷愈的身體又添多處淤傷。
  “我要求警察驗傷並留下證據,警察說沒有相機,我告訴他,我帶著。”鼻青臉腫的張紅燕沒理會警察不可思議的表情,從包里掏出相機。“被打得多了,報警次數多了,就有了經驗,要留下證據。”
  可最後,這件事還是不了了之。
  “很多時候,人們都覺得家暴是私事,應該關起門來自己解決。即使報警,也多是調解調解就完事了。”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洪濤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說,長期以來,與反家暴相關的條款,都是散見於各個法律法規中,這沒辦法從真正意義上保護受害者。
  “終於,我們邁出了那一大步。”李洪濤感嘆道。
  11月25日,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稿》)。這意味著,我國將有一部專門的國家級法律,來喝止那些高舉的拳頭。
  24.7%的女性和超過四成的兒童遭受過家庭暴力
  這種日子,什麼時候才能是個頭?每個被毒打的夜晚,張紅燕都一遍遍地問自己。
  這種難熬的日子,並不是只有張紅燕在經歷。
  2013年10月,全國婦聯出版《新時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研究》。調查結果顯示,24.7%的女性遭受過來自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。此外,調查還表明,中國家庭虐童的狀況也十分嚴重,10~17歲兒童遭到父親和母親家暴的比例分別為43.3%和43.1%。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群體中,則有14%在調查前一年內遭遇過家暴。  
  張紅燕也已經記不清自己找過多少次派出所,報過多少次警。但每次,警察只是例行公事般地調解調解,從不會讓下一次落到身上的拳頭輕一點。
  湖南省婦女權益部部長彭迪說,早期的時候,警察不會考慮到家庭暴力特有的規律和問題,甚至會覺得這種問題就不應該由警察出面來解決。
  “這個理念也不能怪執法人員,因為那時候還沒有法律規定說,家庭暴力發生時,哪個機構一定要做些什麼。”彭迪說道。
  2008年,全國婦聯聯合中宣部、最高檢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原衛生部六個部委,聯合下發了《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》,力求將反家暴職責落實到各個職能部門頭上。
  李洪濤認為,《意見》雖反映出反家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,效果卻不甚明顯。
  “還是沒有明確職責和具體化的操作過程。”李洪濤感嘆,即使在《婚姻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等法律法規里,涉及反家暴的條款也大多屬於原則性條款,缺乏可操作性。
  “我們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來告訴各個部門,他們需要做些什麼。”李洪濤說。
  家暴不再是家事
  “很多時候,施暴者是有恃無恐的。因為他們知道,自己不會被怎麼樣。”李洪濤說。
 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楊曉林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,審判中,家庭暴力案件的第一個坎兒就是“取證難”。
  “因為家暴通常發生在家裡,這種私密和封閉的環境,很容易錯失第一手證據。”楊曉林說,大多數時候,被害者都沒有取證意識。即使有的人知道拍下受傷的照片當證據,遇上對方死不承認,也還是沒辦法。
  “這就還需要報警,留下出警記錄、驗傷證明、筆錄等當證據。”楊曉林說。
  但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副教授祁建建認為,現有法律中,對公安機關出警程序和取證的規定還不夠細,影響了對證據的收集固定。
  李洪濤則認為,取證難,與社會對家暴的認識誤區也有關。
  李洪濤曾接觸過一個案例。妻子被丈夫毒打,臉腫得連眼睛都睜不開,情急之下奪門而出,敲開了鄰居的門。
  “你這個事我們可管不了。”看著眼前滿臉是傷的女子,鄰居“嘭”地一聲又關了門。
  李洪濤說,這種情況相當普遍。“都覺得這是你們兩口子的事,我們不好插手。”
  李洪濤說,不只是老百姓覺得家暴是人家的私事,管不了,一些社會機構也會這麼認為。
  一位醫生曾給李洪濤講過自己看到的“悲哀又憤怒”的一幕。急診室里,醫生手忙腳亂地給家暴受害者處理傷口,卻沒有一個人去撥通報警的電話。而在歐美和臺灣,遇到家暴受害者,學校、醫院等組織都有義務且有責任為他們尋求法律援助。
  為此,《意見稿》作出明確規定,當受害人敲開鄰居家的門,或者急診室的醫生遇到就診的受害者時,他們有權利,並且有義務提供幫助。
  “不但賦予組織和公民在發現家庭暴力時有制止權、報案權,還對一些特定機構的報告義務作了強制規定,要求他們在發現家暴情況時必須報案。這就有利於及時發現並制止、消除家暴行為。”祁建建說。
  記者在《意見稿》中看到,如中小學校、幼兒園、醫療機構等,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、老人、殘障人士、重病人遭受家暴的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。未盡報案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,還會給予相應處罰。
  反家暴告別執行難
  祁建建參與了專家建議稿的起草。她告訴記者,在家庭暴力的預防、處置、對受害人的保護等方面,《意見稿》都有亮點。
  在此之前,不少有效的反家暴制度因無法可依,面臨“執行難”的尷尬。
  “比如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,由誰來執行?這份裁定對公安機關執法有沒有指導意義?”彭迪說,因為沒有具體的規定,部門間的配合就存在障礙。
  而這一問題,有望在此次草案中得到解決。《意見稿》規定,法院應當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後24小時內送達申請人、受害人和加害人,並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、居委會和婦聯。
  “這是反家暴法最重要的內容之一,是對行之有效的司法經驗的認可。”祁建建說,這也是將家暴案件中的人身保護制度,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下來。
  此外,《意見稿》還要求,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、民政部門、婦女聯合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系統的業務培訓和統計”。
  “這些機構太需要專業的培訓了。”李洪濤說,曾有受害者表示,在遭受家庭暴力後,還會在維權過程中受到這些機構的二次傷害。
  “有受害者告訴我,報警後,替她們驗傷的是個男警察,態度冷漠生硬,上來就冷冰冰地說,‘脫!’。”李洪濤說,這讓受害者們感到十分屈辱。
  此外,此次《意見稿》還規定,在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,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。對詢問方式、如何製作書面記錄等,也作了具體要求。
  在訴訟環節,《意見稿》也進行了細緻的規定。例如,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受害人,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未代為告訴的,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告訴。同時,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時,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。對於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,也要求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。
  “這就明確了執法部門各自的職責。”祁建建說,依照《意見稿》,在調查環節,反家暴法為警察處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細緻的指導,有利於證據的收集、固定。在自訴案件的起訴環節,則加強了針對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等特定群體實施家暴行為的追訴。
  “國家主動介入家暴自訴案件,這體現了國家在反家暴中將承擔更多責任。”祁建建說。
  她還提到,在涉及家暴民事案件的審判環節,也將舉證責任的分配權交由法院裁量,這實際上是減輕了家暴案件受害人的舉證責任。
  網民期盼法律能有可操作性
  在專家看來,《意見稿》在多方面都有進步。但也有輿論認為,其中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是不是太窄?
  “為什麼前配偶關係不能算家暴,有些男的離婚了比離婚前打起老婆來更厲害,那離個婚反倒給了他們保護?”網民“給我一個任意門門門”提出了質疑。
  記者註意到,《意見稿》中,將家庭暴力界定為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、精神等方面侵害。其中,家庭成員具體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。同時,還包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。
  《意見稿》說明中還提到,有戀愛、同居、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,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,由治安管理處罰法、刑法等法律調整。
  但李洪濤認為,婚前戀愛期間、同居期間、離婚後的暴力行為,比如約會暴力、分手暴力,都應該列入家庭暴力的範疇。
  此外,祁建建還提出,《意見稿》中規定的“身體、精神等方面的侵害”,是否包括性侵害及其他侵害,還有待進一步明確。在她看來,為了加強對婦女、兒童權益的特殊保護,應該將性侵害與身體、精神侵害併列。
  對於這部法律,老百姓最為關註的是它最後能落實到什麼程度。
  李洪濤說,反家暴法不僅僅要列明應該怎麼做,還應該有具體的操作細則,以及相應的評估機制。“不僅要讓相關單位知道自己應該做什麼,還應該讓他們明白,不這麼做會怎麼樣。” 
  (郭美宏對本文亦有貢獻)
  本報北京11月27日電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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